一、工作流程
客戶申請并提供證件→審核審批→變更客戶信息→重新簽訂供熱合同。
二、工作標準
1、客戶填寫《用戶名稱變更審批表》(附表42),填寫項目應全面、無空格,居民客戶在申請表上簽字、單位客戶在申請表上加蓋公章。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相關規定,居民客戶應提供產權明確的不動產權證/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,對單位客戶應提供《單位名稱變更審批表》。
2、業務受理人員應對客戶提供的證件或說明認真審核,對無法提供產權明確的不動產權證/房產證的客戶,客戶應提供相關合同(協議)以及相關證明材料,經審核確認是否符合條件。
3、經審核批準的,業務受理人員應首先在收費系統中備注原客戶名稱及變更日期,然后再對客戶名稱進行變更。
4、客戶信息變更完畢后,業務受理人員應與客戶重新簽訂供熱合同,與《用戶名稱變更審批表》及相關資料一并存檔。
三、工作時限
1.各責任部門工作時限
2.其他事項
1、用戶姓名變更前,業務受理人員應首先落實原用戶的熱費交納情況。居民客戶熱費存在欠賬的應首先結清欠賬,再辦理用戶名稱變更手續,存在熱費結余的應向客戶說明情況,另需客戶提供《用戶名稱變更說明》及雙方的復印件,說明中應明確賬務處理方式。
2、單位客戶熱費存在欠賬的應首先結清欠賬,再辦理用戶名稱變更手續,存在熱費結余的應在《單位名稱變更說明》中明確賬務處理方式。
3、用戶名稱變更工作應在預收熱費前完成,預收熱費后當年采暖期不得進行用戶名稱變更,以免造成熱費發票、供熱卡與收費系統不匹配問題。
4、法律依據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條,不動產物權的設立、變更、轉讓和消滅,經依法登記,發生效力;未經登記,不發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,所有權可以不登記。第二百一十四條,不動產物權的設立、變更、轉讓和消滅,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,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。第二百一十五條,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、變更、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,自合同成立時生效;未辦理物權登記的,不影響合同效力。
5、相關附件
(1)《用戶名稱變更審批表》